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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许井良与丁孝亮、丁孝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井良,丁孝亮,丁孝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许井良,农民。被告丁孝亮,农民。被告丁孝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井良诉被告丁孝亮、丁孝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井良于2016年3月28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井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井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