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许井良与丁孝亮、丁孝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井良,丁孝亮,丁孝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许井良,农民。被告丁孝亮,农民。被告丁孝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井良诉被告丁孝亮、丁孝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井良于2016年3月28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井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井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