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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坤、侯飞、陈学习、徐西付、徐洪斌、徐登兰诉被告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坤,侯飞,陈学习,徐西付,徐洪斌,徐登兰,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937号原告:侯坤,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原告:侯飞,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原告:陈学习,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原告:徐西付,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原告:徐洪斌,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原告:徐登兰,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被告: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法定代表人:张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坤、侯飞、陈学习、徐西付、徐洪斌、徐登兰诉被告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坤、侯飞、陈学习、徐西付、徐洪斌、徐登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