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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公生与程继昌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公生,程继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93号原告张公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岭,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梅,农民。被告程继昌,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崇君,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公生与被告程继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公生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公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公生撤回对被告程继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公生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现民书 记 员 刘 平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