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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潘某甲、潘某乙等与陆某甲、陆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吕某,陆某甲,陆某乙,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90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甲,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潘某乙,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吕某,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陆某甲,女,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陆某乙,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被告陆某甲的父亲。被执行人杨某,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甲、潘某乙、吕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甲、陆某乙、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3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