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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路振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624号罪犯路振伟(别名路伟),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2007)营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路振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同案他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费人民币499077元。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辽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9年7月27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辽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辽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31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路振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路振伟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路振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振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