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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海伦市安德利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赵永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安德利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赵永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633号原告海伦市安德利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殿斌,职务经理被告赵永成,住海伦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伦市安德利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伦市安德利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致使本案无法交付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93.64元,由原告海伦市安德利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