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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61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高 扬书 记 员  呼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