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61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高 扬书 记 员 呼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