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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刑更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兰海昆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226号罪犯兰海昆,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海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责令被告人兰海昆、杨亮德退赔盗窃所得黄金耳环及摩托车、金项链等物品折价款共计人民币8871元给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于2013年7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6)宜刑减字第3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兰海昆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兰海昆减刑十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海昆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10月起至2015年1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91.53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海昆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无证据证实该已履行罚金附加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也无证据证实其缺乏履行能力,故对其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海昆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艳芬审 判 员  黄国斌代理审判员  贺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德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