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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胥诗林与汪庆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诗林,汪庆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94号原告胥诗林,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江西省宜黄县。被告汪庆伍,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江西省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胥诗林诉被告汪庆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胥诗林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诗林以被告汪庆伍现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胥诗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胥喆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文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