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执字第7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与刘雪芹、何元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刘雪芹,何元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7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被执行人:刘雪芹。被执行人:何元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与刘雪芹、何元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城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