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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广明与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明,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02行初18号原告陈广明,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廉基军,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69号。法定代表人钟吉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颖峻,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保刚,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住所地桑植县瑞塔铺镇瑞市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祥顺,矿长。原告陈广明诉被告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广明以被告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广明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广明负担。审 判 长  邓 平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