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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乔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乔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字第592号原告于某,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乔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