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乔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乔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字第592号原告于某,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乔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