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池州市翔宇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翔宇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池州市翔宇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委托代理人刘鹰。委托代理人朱攀。被告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淳民。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翔宇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翔宇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32元,减半收取6916元,由原告池州市翔宇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朝军审 判 员 吕海云人民陪审员 赵秀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