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保全、李家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1执290号刘保全、李家业:王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晶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王晶货款158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3160元,执行费2270元。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泉城中分理处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并可视情节严重对你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晓涛联系电话:0558-640****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法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