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罪犯孙浩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浩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669号罪犯孙浩珉,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浩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罪犯孙浩珉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大刑二终字第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5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3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8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浩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积分2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孙浩珉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浩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浩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