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宪君、张雁群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1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宪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雁群,女,满族申请执行人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宪君、张雁群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宪君、张雁群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周宪君、张雁群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0953.00元,2、执行费6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宪君、张雁群自动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2016年0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收到上述执行款并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蔡松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照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