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阳术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术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1036号罪犯阳术金。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19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术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佛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悔改表现突出,于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二○一三年八月八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阳术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份子。截至2016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65.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200元,其中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1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阳术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阳术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术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