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健与合肥市包河区我爱串串小吃店、王世东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合肥市包河区我爱串串小吃店,王世东,李殿霞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490号原告:李健,男,1991年9月2日,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朱炳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我爱串串小吃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营者:王世东。被告:王世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李殿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旭,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健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我爱串串小吃店、王世东、李殿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健诉称:其与合肥市包河区我爱串串小吃店签订了《王婆-我爱串串小吃店连锁加盟协议书》,约定加盟连锁经营,履约过程中,各方发生分歧,故请求判令:1、确认案涉《王婆-我爱串串小吃店连锁加盟协议书》无效;二、合肥市包河区我爱串串小吃店、王世东、李殿霞向李健返还加盟费8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品牌使用费3600元,共计93600元;三、合肥市包河区我爱串串小吃店、王世东、李殿霞赔偿李健损失194735.2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0000元。本院认为:2015年4月15日,李健与合肥市包河区我爱串串小吃店签订《王婆-我爱串串小吃店连锁加盟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李健加盟合肥市包河区我爱串串小吃店所开展的王婆“我爱串串”小吃店连锁经营,同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12月3日,李健与合肥市包河区我爱串串小吃店签订《王婆-我爱串串小吃店连锁加盟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均自愿同意如旧原加盟协议及本协议订立、履行发生纠纷提请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据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楠人民陪审员 张菊人民陪审员 孙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