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宋国平与屠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平,屠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平,1952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宋方敏,女,1975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宋圆敏,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宋顾敏,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屠洲,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国平,宋方敏,宋圆敏,宋顾敏诉被执行人屠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皖1881执402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屠洲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