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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6刑初5号公诉机关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4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县公安局被取保侯审。无前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字(2016)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路永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县人���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在宁县早胜镇因摊位摆放发生争执,尹某某拿陆某某卖肉摊上的剔骨刀在陆某某右胳膊上刺了一刀,致陆某某受伤。陆某某经西安市红会医院诊断为:右前臂开放伤并肌腱血管尺神经损伤术后。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陆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审理中,被告人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在早胜镇经营服装超市,被害人陆某某在该超市门前摆摊卖肉,2015年8月21日9时许,因被害人的摊位占了进出超市的路而发生争执,尹某某拿陆某某肉摊上的刀在该陆右胳膊上刺了一刀,致陆某某受伤。陆某某经西安市红会医院诊断为:右前臂开放伤并肌腱血管尺神经损伤术后。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陆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审理中,在本院主持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终结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陆某某陈述证实:我卖肉的摊位在尹某某服装超市前面,因我占了进出超市的路发生争执,尹某某拿我肉摊上的刀在我的右胳膊上刺了一下。受伤后,先后在早胜卫生院、西安市红会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治疗。2、证人陆某甲、安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同被害人陆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21日9时许,我超市老板尹某某因门口的路与一个小伙发生打架,那个小伙胳膊流血。4、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听说湖南人尹某某用陆某某卖肉的刀子把陆某某刺伤了。5、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认定的事实一致。6、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的特征。7、西安市红会医院病历、报告单、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庆阳市人民医院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宁县早胜卫生院病历、诊断证明及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证实被害人陆某某受伤及治疗情况。8、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陆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的基本情况。10、协议书、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证实: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终结,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使用管制刀具实施伤害行为,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尹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娟珍审 判 员  郭永锋人民陪审员  刘有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