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0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爱芬与被告刘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芬,刘麦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408号原告赵爱芬,女,汉族被告刘麦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芬诉被告刘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爱芬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赵爱芬承担。审判员 :田新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乾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