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北京康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明军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康庄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明军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008号原告北京康庄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王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康庄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王明军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康庄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康庄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秀东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