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建武与于卫兴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武,于卫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60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武,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于卫兴,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建武与被执行人于卫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武以本院(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卫兴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卫兴的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艾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