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明军与丹东世纪鼎业新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军,丹东世纪鼎业新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34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军。被执行人丹东世纪鼎业新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广波。申请执行人王明军与被执行人丹东世纪鼎业新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丹东世纪鼎业新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9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清偿申请执行人865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5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