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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长征与唐小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征,唐小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335号原告刘长征,农民。被告唐小涛,农民。原告刘长征与被告唐小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征及被告唐小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长征诉称,原告从事房屋装修工作,2015年原告为被告唐小涛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约定装修款为25000元。工程完成后,被告先后给付原告20000元,剩余5000元不予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明一份,内容:大黄务唐涛楼房装修工程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已支贰万元整,欠款5000元,完工后付清。支款人刘长征,欠款人唐小涛。被告唐小涛辩称,原告干活不行,平台需要重新修建。欠条是在干了一半的时候给原告打的。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提交25张照片,拟证实有的门口地板砖没有粘,大约四五平米,墙上脚登眼、锅台里面、楼顶、室内墙大约2平米、墙角大约1米没有抹灰。沿子砖掉了一片。平台和房的缝隙有1公分。墙上有一个砖窟窿没有堵。几个干活的爬登眼没有堵。平台里边高外面洼。被告将灰弄到房顶上了。地板砖给敲坏了一块。脚线有的没有粘,每个屋大概两三块。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告认为证明签字是其所签的,手印不是其所按。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每个屋大约两三块脚线没有粘,为了装潢时方便装门,经被告同意的。2015年腊月十一,脚蹬眼已经全部堵上了。平台高低大约差2毫米,被告不同意再修了。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做出以下认证:对证明的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做出以下认证:照片无法显示拍照时间,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证实目前房屋装修现状,关于未完工部分,原告自认同意扣除1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平台质量问题,被告当庭表示申请鉴定,但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鉴定,其无证据证实。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结合庭审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原告刘长征与被告唐小涛口头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原告刘长征承建被告唐小涛房屋的粘砖、抹灰项目,被告给付工程款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刘长征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并完工。被告给付工程款20000元,尚欠工程款5000元,有被告唐小涛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原告刘长征当庭自认未完工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100元。本院认为,承担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刘长征与被告唐小涛之间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定施工并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刘长征当庭自认未完工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100元。因此原告刘长征要求被告唐小涛给付工程款4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小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长征工程款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唐小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 凯审 判 员  贾福华人民陪审员  叶建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