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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宋涛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82号原告宋涛。被告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涛与被告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才华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