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宋涛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82号原告宋涛。被告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涛与被告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才华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