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5号原告崔某某,女,68岁,1947年,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孔某某,女,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