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5号原告崔某某,女,68岁,1947年,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孔某某,女,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