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卞秀凤与被告韩发斌、孙小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秀凤,韩发斌,孙小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8民初653号原告卞秀凤,女,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四美,女,汉族。被告韩发斌,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孙小红,女,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原告卞秀凤诉被告韩发斌、孙小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忠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秀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四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发斌、孙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秀凤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安徽省当涂县开办了双信制衣厂。2014年2月,两被告雇佣原告至该制衣厂从事车间的管理,约定年薪为85000元。平时发放生活费,剩余工资年底发放。2015年3月12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工资款77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7000元。被告韩发斌、孙小红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初,两被告与原告约定由原告为其开办的制衣厂提供车间管理等劳务活动。2015年3月12日,双方进行了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7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到卞秀凤工资款柒万柒仟元整。后经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1张、两被告户籍登记材料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韩发斌、孙小红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报酬。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尚欠原告报酬77000元,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发斌、孙小红支付卞秀凤劳动报酬7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25元,由韩发斌、孙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忠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