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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班孝东等与李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孝东,曹延城,李键,周长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469号原告班孝东,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曹延城,男,194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李键,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周长盛,男,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班孝东、曹延城诉被告李键、周长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孝东、曹延城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班孝东、曹延城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孝东、曹延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班孝东、曹延城负担。审判员 左 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