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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福全申请执行安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全,安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349号申请人刘福全,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安佰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再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福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