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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高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高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92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被执行人:高航,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高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綦法民初字第0563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航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9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白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