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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何铁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918号罪犯何铁光。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九日作出(2014)雨刑初字第00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铁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月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何铁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63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何铁光确有悔改表现的���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铁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铁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四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