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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赖正彬与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林馨华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正彬,林馨华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145-1号原告赖正彬,男,生于1969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林馨华,男,生于1974年4月28日,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宜高民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在诉讼中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赖正彬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林馨华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16)川1525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所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建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