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蓓丝丽袜业有限公司、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蓓丝丽袜业有限公司,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金华丹碧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雯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金华中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爱玉,龚辉庆,龚赟,龚辉跃,骆贤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693号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威,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蓓丝丽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爱玉,董事长。被告: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龚辉进,执行董事。被告:金华丹碧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功能区1幢。法定代表人:龚辉庆,执行董事。被告:浙江雯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稠州西路381号。法定代表人:龚辉庆,董事长。被告:金华中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大黄村。法定代表人:骆贤星,执行董事。被告:吴爱玉。被告:龚辉庆。被告:龚赟。被告:龚辉跃。被告:骆贤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蓓丝丽袜业有限公司、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金华丹碧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雯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金华中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爱玉、龚辉庆、龚赟、龚辉跃、骆贤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嘉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