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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05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姜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05民终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花桥开发区。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姜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和平审 判 员  方 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