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钟震与钱玉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震,钱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钟震,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钱玉梅,女,1987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钟震与钱玉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玉梅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