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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刑更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叶英翰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453号罪犯叶英翰,男,现年50岁,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作出(2001)阳中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英翰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3月2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粤高法刑复字第227号刑事裁决书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5月30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以下简称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服刑。执行机关库尔勒监狱因罪犯叶英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在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以下简称第二师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吕刚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第二师库尔勒监狱指派民警毕涛、陈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4年全年至2015年全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第二师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英翰在2014年全年至2015年全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84.4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叶英翰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监狱月改造积极分子24次,表扬1次,共获奖分157.5分,出勤100%,工效107.2%,连续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英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英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九年十月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荣审 判 员  于新玲代理审判员  高艳芝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伟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