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0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医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兴平市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医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兴平市人民医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10103号原告医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康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负责人尹俊熙。原告医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平市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医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21日签署《24小时医学频道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24小时医学视频资源管理系统”网络视频访问帐号。该合同有效期为5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0,000元,被告应于收到购买的网络视频访问帐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4,000元,于2013年至2016年每年7月份各支付2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开通了“24小时医学视频资源管理系统”网络视频访问帐号,被告也使用了该帐号访问系统,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4,000元,尚欠72,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72,000元(2013年至2015年每年7月各应支付2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兴平市人民医院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24小时医学频道销售合同》一份。该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4小时医学视频资源管理系统”网络视频访问帐号,访问网址为www.24hmb.com;合同有效期为5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合同总金额为120,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收到所购买的网络视频访问帐号后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4,000元,之后于2013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各支付24,000元;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24小时医学视频资源管理系统”的帐号使用权,每个帐号可在不多于3台电脑上使用;被告有权享受原告提供的标准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享受原告免费的电话支持服务,如需原告上门服务,则需要支付工程师的差旅费、食宿费,以及300元/天的技术服务费;原告授权被告在合同期内以互联网帐号方式访问“24小时医学视频资源管理系统”;原告在收到被告开通帐号的信息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帐号的开设,并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通知被告;原告负责“24小时医学视频资源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使之能够通过互联网对外提供正常服务;原告开通的网络帐号包含“24小时医学频道”医学视频网络访问权限,其中赠送10个医学“三基”培训及考试系统账号;双方于2007年10月21日签订的原协议(24小时医学频道入网协议及维护服务协议书)即刻终止;双方前期合作中,原告提供的服务器赠送给被告,该服务器后期维护由被告全权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开通网络视频访问帐号,并于2012年8月28日发函告知被告有关帐户开通情况及免费客服咨询电话。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原告付款24,000元。因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于2014年11月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催讨服务费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4小时医学频道销售合同》、付款凭证、律师函、通知、寄送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24小时医学频道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提供相应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显属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服务费72,000元,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兴平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医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2,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被告兴平市人民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