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石玉祥、李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祥,李国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1293号被告石玉祥。被告李国成。被告石玉祥。原告石玉祥与被告李国成、被告石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田于2016年3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广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思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