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8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石玉祥、李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祥,李国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1293号被告石玉祥。被告李国成。被告石玉祥。原告石玉祥与被告李国成、被告石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田于2016年3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广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思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