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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华杰、浙江开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华杰,浙江开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永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浩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开达水暖系统有限公司,虞建永,尉利芬,吴建新,边亚利,傅永海,袁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戚鸟定,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华杰。被执行人:浙江开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被执行人:浙江永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虞建永。被执行人:浙江永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傅永海。被执行人:浙江开达水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被执行人:虞建永。被执行人:尉利芬。��执行人:吴建新。被执行人:边亚利。被执行人:傅永海。被执行人:袁丹。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华杰、虞建永、浙江开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永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浩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开达水暖系统有限公司、尉利芬、吴建新、边亚利、傅永海、袁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5592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2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