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辖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陶永珍与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陶永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辖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建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永珍。上诉人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因本系列案涉及原告二十余人,人数众多,对社会影响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应属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在诉讼争议的标的金额、一方当事人人数以及案件的社会反映等方面均不符合重大影响案件的标准。因此,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刘春审判员李美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