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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淑贞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邓勇光金融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淑贞,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邓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淑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王沧然。一审被告:邓勇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再审申请人刘淑贞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一审被告邓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淑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美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