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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江月胜与万代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125号原告江月胜,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万代英,女,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月胜诉被告万代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代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月胜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月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月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