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伍惠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伍惠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夏辉,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小全,该××员工。被执行人伍惠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惠达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3827.95元,执行费人民币857.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伍惠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惠达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