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红卫与阿迪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卫,阿迪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卫,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迪力,男,维吾尔族,1961年2月3日出生。上诉人王红卫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红卫,被上诉人阿迪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退还上诉人王红卫。审 判 长 王 灵 东审 判 员 哈力木拉提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金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