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玉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小武、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玉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48号原告:井冈山市玉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书忠,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能,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市玉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冈山市玉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冈山市玉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市玉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井冈山市玉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赣平审 判 员 刘建民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