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左界村村民委员会与陕西大器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左界村村民委员会,陕西大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左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左界村。负责人:左林杰,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左子团,男。委托代理人:郭富裕,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大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兴达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楼。法定代表人:胡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鹏,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左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左界村委会)与陕西大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左界村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左界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左界村委会与大器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虽然未经大器公司签字盖章,但大器公司事实上已经履行,应视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2、左界村委会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不应退还已付的200万元定金。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大器公司称:双方在协议的磋商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未能签订,故双方之间尚未建立起合同关系。申请人预收的款项应当予以退还。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0年5月,大器公司与左界村委会协商拟在左界村选址修建经营性公墓,大器公司为此拟定了《协议书》一份,并预付左界村委会200万元,村委会出具“订金”收条一份。但是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议书》未经双方签字盖章,故双方之间未建立起合同关系。大器公司在合同尚未签订前预付给左界村委会的200万元“订金”,左界村委会应予退还。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左界村委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左界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左界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敏审 判 员 穆 毅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