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萍与郭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郭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周萍。被执行人:郭群。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郭群(或存于其配偶孙锋370304197608216211名下)银行存款57512元(本金42002元,执行费53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498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