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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0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崔XX诉贾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0执25号申请执行人崔XX,男,汉族,1947年X月X日生,河曲县文笔镇人。被执行人贾XX,男,汉族,1952年X月X日生,河曲县文笔镇人,现住原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贾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XX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XX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曲沙畔社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治中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