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骅市金山建材有限公司与时坤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金山建材有限公司,时坤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271号原告:黄骅市金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刘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被告:时坤民,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金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时坤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金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黄骅市金山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宪玉 来源:百度“”